广东省广东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规范、有效地组织、管理和监督广东省广东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各捐赠项目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广东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广东省广东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所有限定性捐赠项目和非限定性捐赠项目,具体包括:奖励品学兼优的在校学生,奖励在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资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的各类奖学、奖教、助学项目;资助教学和科研项目,引进知名教授学者,扶植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建设以及各类学术科研和人才培养项目;改善教学设施,包括建造、修缮楼宇,更新教学、科研、图书馆和信息设施,以及资助校园其他基础设施建设的各类设备捐赠和基建项目;资助开展校友活动,以及活跃校园文化、有益于学生综合素质拓展的各类文化建设和公共服务项目;资助基金会认为需要支持、旨在发展广东药学院和国家教育事业、公益事业的相关项目。
第三条 项目管理应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定期向捐赠人及社会公布款物使用情况,积极接受各方监督。
第四条 基金会秘书处(基金会办公室)是专职管理捐赠项目的部门,主要负责项目的立项登记、组织协调、检查监督等工作,并定期报告项目情况。
第二章 限定性捐赠项目的管理
第五条 限定性捐赠项目在相关协议(或具有同等效力的文件)签订完成及资金到账后,项目联系人须配合基金会办公室完成立项工作,填写《广东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项目立项表》(简称《立项表》),并根据相关协议及项目进度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第六条 受益单位须成立至少3名成员组成的项目管理机构,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并对项目实施的合法性、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非限定性捐赠项目的管理
第七条 各年度非定向捐赠的资助项目支出、管理费用、项目拓展经费及其他费用支出由基金会秘书处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和基金会的财务状况做出年度资助预算,报理事会审议。
在年度支出预算总额内的支出调整应由秘书处审核后报理事长审定,超出年度支出预算总额的支出须经理事会审定后方可执行。
第八条 非限定性捐赠项目的受益对象为符合《章程》要求的单位和个人,但不包括为基会提供主要捐赠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第九条 所有非限定性捐赠项目申请对象都须填写《广东省广东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非限定性捐赠项目申请表》(简称《申请表》)提交至基金会项目管理部。
第十条 非限定性捐赠项目的评审与批准
(一) 项目初审由基金会办公室按照《章程》和当年度资助规划进行筛选,将符合资助要求的项目,提请基金会项目评审会议审议。
(二) 项目评审会议由基金会办公室组织召开,由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领导组成评审委员会。项目申请人可以在评审会上进行陈述。
(三) 评审委员会投票决定入选项目,报理事长决定是否资助。理事长认为应当提交理事会讨论的,可以召开专题理事会。
第十一条 基金会办公室在评审工作结束后将公布最终获准资助的非限定性项目名单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捐赠项目的具体受益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受益单位)。
第四章 项目的实施、监督与验收
第十二条 在捐赠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受益单位应严格按照《立项表》(或《申请书》)内写明的项目实施计划及资金用途开展工作。受益单位在使用捐赠款前,须向基金会提交用款申请报告,注明金额和用途。用款申请报告须经审批同意,受益单位方可使用捐赠款。受益单位应按时向基金会报告项目的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所有项目结束后,项目受益单位须提交一份项目总结报告。 受益年度在1年以上的项目,项目受益单位每年须提交一份项目执行情况的简报,送交基金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因故需要变更项目实施方案时,应及时向基金会项目管理部提交书面报告,经协商获准后方可按变更后的方案执行。
因故不能执行的项目,项目单位需退还已拨付的资助经费。
第十五条 资助项目须以适当形式体现捐赠人及基金会的资助。
第十六条 基金会办公室将根据《协议书》约定的内容对项目协议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不定期地抽检部分项目的执行情况,并及时向捐赠人和社会公布有关项目的重要信息。
第十七条 项目受益单位在项目实施中如有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基金会将视情节给予警告、批评、撤销资助,直至解除资助协议。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