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药学院--校友会

办事流程

广东省广东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鸣谢办法

2015-04-10   来源:教育发展基金会

广东省广东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鸣谢办法

(试行)

为支持和推动广东药学院的长远建设和发展,鼓励和表彰热心于广东药学院教育事业并向广东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的社会团体、单位及社会各界人士,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向广东省广东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捐赠资金(含有价证券等)、教学设备设施等实物,赞助开展教学科研活动者,我会均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在适当场合,以适当方式对捐赠者的捐赠善举进行宣传报道。

第二条  捐资无论金额大小,基金会均可开具正式财务收据,并将捐赠者名单、捐赠金额收录学校“捐赠芳名录”存档,永久保存。

第三条  如捐赠金额达到一定额度,视情况可建立以捐赠者的名字或根据其意愿命名的奖励、助学基金或教学、科研、出版、文化活动等基金;也可在学校的主要建筑(如图书馆、体育馆、科研楼等)、实验室、教室、会议室、校内园林等铭文纪念。

第四条  对提供捐赠的团体、单位及个人,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准许的范围内,可优先享用学校的教学、科研等优质资源,优先享有开展合作、共建等权利。

第五条  具体表彰和奖励办法

(一)捐赠金额人民币累计达300万元(含)以上的团体、单位及累计达100(含)以上的个人:

1. 可聘为基金会“名誉理事长”或其它荣誉称号;

2. 颁发“热心广东药学院教育事业杰出贡献奖”纪念牌和捐赠荣誉证书;

3. 视情况举行新闻发布会或举行捐赠仪式;

4. 在征得捐赠者同意后,在基金会网站和相关刊物开辟宣传专栏,刊登捐赠者简介、事迹和照片等。

(二)捐赠金额人民币累计100(含)至300万元的团体、单位及累计50万元(含)至100万元的个人:

1. 可聘为基金会“名誉理事”或其它荣誉称号;

2. 颁发“热心广东药学院教育事业贡献奖”纪念牌和捐赠荣誉证书;

3. 视情况举行新闻发布会或举行捐赠仪式;

4. 在征得捐赠者同意后,在基金会网站和相关刊物开辟宣传专栏,刊登捐赠者简介、事迹和照片等。

(三)捐赠金额人民币累计20万元(含)至100万元的团体、单位及累计5万元(含)至50万元的个人:

1. 颁发“热心广东药学院教育事业贡献奖”纪念牌和捐赠荣誉证书;

2. 视情况举行捐赠仪式;

3. 在征得捐赠者同意后,在基金会网站和相关刊物上公布捐资数额和捐赠者名单等。

(四)捐赠金额人民币在20万元以下的团体、单位及捐赠5万元以下的个人:

1. 颁发捐赠荣誉证书或“热心广东药学院教育事业”纪念牌;

2. 视情况举行捐赠仪式;

3. 在征得捐赠者同意后,在基金会网站和相关刊物上公布捐资数额和捐赠者名单。

(五)其它捐赠额度的鸣谢方案以及其他鸣谢方案,由基金会与捐赠者协商。

第六条  对于实物捐赠,基金会按公允价值入账,参照上述办法给予捐赠者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项目拓展业务经费的审批

凡提供信息并负责联系筹资的主导者(基金会工作人员除外),为基金会筹资成功,基金会可专门为其设立筹资项目并拨给项目拓展业务经费(奖助学金除外);项目拓展业务经费列入基金会年度预算,一般不应超过筹资额的3%,超过该比例的特殊情况须报基金会理事会会议审定。

第八条  附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基金的捐赠和为某奖项或活动捐助的专项基金(含实物)。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