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筹资奖励办法(讨论稿)
为了充分调动校内外一切积极因素,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促进广东药学院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广东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及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 申请奖励的对象
申请奖励的对象是为广东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筹资成功的学校各二级单位。
二、申请奖励的条件
(一)申请奖励的捐赠项目是通过广东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接受的实际到账的货币资金。学校接受的仪器设备、建筑物、书画等实物捐赠,未变现股票、股权等收入,均不包括在内。到账货币资金还需符合以下要求:
1.由各二级单位组织募集,并在广东药学院使用的捐赠项目;
2.捐赠收入符合相关规定,来源合法,有利于学校的发展。
3.获得的捐赠单笔到账经费在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人民币5万元)。
(二)以下捐赠收入项目不纳入奖励申请:
1.由学校转入基金会的项目;
2.学校各二级单位对本校的捐赠收入项目;
3.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捐赠收入项目。
二、奖励标准
1.无指定用途的捐赠项目奖励比例为20%;有指定用途的捐赠项目奖励比例为5%-10%;
2.单个项目捐赠的奖励资金上限为50万元人民币;
3.特殊情况另行讨论确定。
三、申领程序
1.各二级单位根据捐赠项目的到款情况,向基金会提交年度奖励基金申请书;
2.学校委托基金会根据学校发展战略、资金预算和捐赠项目用途,决定申请项目的奖励。
四、奖励的管理
获批的奖励资金由各单位按照学校财务管理规定负责管理支出,并将使用方案报基金会备案。
五、附则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