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东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管理办法(试行)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各类捐赠项目的统一管理,更好地拓展广东省广东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资金筹集渠道,保障捐赠方和基金会的权益,充分发挥社会捐赠在学校建设与发展中的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借鉴国内外著名高校的经验,鼓励校内各学院、部门和教职员工积极向社会各界募集办学资金、筹措办学资源,合理、规范地管理和使用社会捐赠,提高社会捐赠的效益。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金是指国内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等社会各界向广东药学院(含非独立法人下属单位)捐赠设立的奖助学金、奖教金、校园建设基金等各类基金(含实物)以及基金的收益和基金会其他的合法收入等。
由各级政府部门拨款设立的资助学校科学研究的各种基金和其它各种与出资人利益相关的项目或基金,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接受社会捐赠的基本原则:
1.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2.遵循捐赠自愿和无偿的原则,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3.遵循尊重捐赠方意愿与符合学校利益相统一的原则。
第一章 基金管理组织机构
第五条 广东省广东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是学校同意并经广东省民政厅正式注册成立的非营利性社团法人。学校成立基金会理事会,全面领导、协调全校接受社会捐赠与基金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基金会的主要任务是以合法的身份,按学校的规定和基金会章程,动员和引导校内外(包括海内外)力量,为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募集资金、管理基金(通过合法、安全、有效、规范的运作,使基金保值增值)、使用基金(策划、设立资助项目),提高社会捐赠的效益。
第七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基金会理事会日常事务由秘书处(基金会办公室)负责,挂靠学校校友工作办公室及财务处,具体负责基金会日常管理等事务工作。
秘书处(基金会办公室)的基本职责是:
1. 制定接受社会捐赠、基金管理等规章制度,经基金会和学校批准后施行;
2. 负责各类捐赠基金的规范管理和总体协调;
3. 审核、办理学校及各学院(相关部门)接受社会捐赠的有关手续,提供接受社会捐赠的法律法规、协议文本、办事程序等咨询服务;
4. 策划、联络捐赠项目;
5. 跟踪了解捐赠的到位情况,负责对各捐赠项目的财务管理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6. 协调落实捐赠协议中捐赠方和受赠(益)方应享受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监督、保证捐赠协议的执行,维护双方的权益;
7. 组织实施基金资助项目的申请、立项、专家评估及理事会审批工作;
8. 负责基金的运作管理,确保基金安全;
9. 负责各类捐赠证书及捐赠纪念品的制作与颁发;
10. 积累捐赠信息和材料,建立完整的捐赠档案;
11. 负责基金会各种证件的年审等工作。
第二章 基金的设立
第八条 根据捐赠方意愿,基金可以是限定性基金(捐赠方指定用途的基金)和非限定性基金(捐赠方不指定用途的基金);可以是动本基金(使用基金本金)和不动本基金(即永久性,只使用基金利息或增值部分);可以是面向全校的基金和面向校内各下属单位的基金。
第九条 国内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等社会各界可根据自己意愿向广东药学院及下属单位捐赠资金,也可向学校已设基金捐赠资金。
第十条 学校各下属单位在争取和办理基金过程中,应与基金会取得联系,填写专门为受赠(益)方设计的接受捐赠登记的系列表格,接受有关捐赠内容、捐赠对象、捐赠用途、财务管理、基金章程、协议文本等方面的咨询与审核,并按规范的格式与捐赠方签署协议。协议由基金会存档备案。
第十一条 新设基金应在充分尊重捐赠方意愿的前提下,主要用于支持广东药学院建设,更新教学和科研设施及改善其它办学条件等各项事业,包括资助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验室建设、基础设施建设,设立奖教金、奖助学金、科研创新基金、校友活动基金或支持与学校教育事业有关的其它项目。
第十二条 凡以广东药学院及捐赠方冠名设立的基金(奖助学金项目除外),原则上其本金应不少于人民币10万元。不足单独设立基金的捐资,可根据捐赠方的意愿,将资金纳入已设的基金。
第十三条 基金的名称一般由受赠(益)方(学校或其下属单位)名称、捐赠方名称或捐赠方指定的名称以及基金用途(非限定性或多用途基金除外)三部分构成。如“广东药学院XXX奖教基金”等。
第三章 基金的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及各非独立法人下属单位接受的社会捐资进入基金会账户后实行统一管理。基金会按照项目设立单独账目,集中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十五条 基金会应建立严格的资金筹集、管理、使用制度,定期公布收支账目。各项基金的使用应本着“公开透明、平等竞争、择优奖励、择需资助”的原则使用,使基金发挥最大的效能。
第十六条 各项基金由基金会统一收付款项、出具捐赠类收据、颁发证书等,并接受基金会业务主管部门、登记部门和审计部门的年度检查和审计。秘书处(基金会办公室)于每年年初向理事会提交上年度基金执行和使用情况报告,并按民政部《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的要求进行信息公布。
第十七条 基金资助项目的申报、评审工作,由秘书处(基金会办公室)指导相关部门按照有关基金的章程和管理办法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非限定性基金的使用统一由学校或基金会根据学校发展的需要决定。限定性基金及各类奖助学金、奖教金的使用,包括立项、申请、推荐、评选、审核、批准等,由基金会会同学校有关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基金章程和管理办法等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基金资助的项目完成后,受益方须向所资助基金的管理组织提交项目执行和资金的使用情况报告书。
第四章 其他捐赠的管理
第二十条 基金会接受的实物捐赠(除资金以外的捐赠,如图书、仪器设备、车辆、地产、建材、苗木和运动器材等),除与捐赠方签订协议外,还须填写《广东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实物捐赠登记表》,由受益方办理固定资产等有关手续,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基金会备案。
第五章 基金项目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类基金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基金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一般应用于与该基金宗旨相关的事业,或纳入学校非限定性基金中进行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鼓励一切关心与支持广东药学院建设发展的校内外机构和个人为学校寻求社会支持提供信息、策划项目、牵线搭桥,对在争取社会捐资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者(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除外),可酌情予以奖励,奖励费不从所争取到的捐资中支付。基金会可专设筹款项目,并下拨项目拓展经费。
第二十四条 为加强内部管理和信息沟通,有关捐赠意向信息应及时向基金会登记备案。原则上捐赠协议一律以基金会名义签署。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或基金会同意,不得擅自以基金会的名义在社会上募集或接受捐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基金会与捐赠方等各方协商处理。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