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药学院--校友会

规则制度

广东省广东药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

2021-10-21   来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捐赠项目的管理,维护捐赠人、受益人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社会捐赠的重要作用,确保项目顺利实施,依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广东药科大学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广东药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广东药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项目是指按照基金会宗旨致力于加强广东药科大学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募集办学资金,推动广东药科大学教育事业发展的专项捐赠项目。捐赠项目的设立必须遵守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且遵循以下原则之一:

(一)推动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学术研究水平的提高;

(二)整合学校资源,积极开展社会服务;

(三)支持广东药科大学的建设,为学校的发展贡献力量。

第三条 项目的实施要尊重捐赠方的意愿以及维护学校的利益,体现社会公益性。


第二章 限定性项目的立项及审批

第四条 限定性项目是指捐赠方指定捐赠款或物资专项用于某个领域、某个院系或研究机构的项目。

第五条 新设立的限定性项目,具体受赠单位即项目执行单位须对捐赠方及资金来源进行背景审核,再根据《广东省广东药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捐赠工作指南》完成协议签署及立项工作。

第六条 限定性项目协议期满后,无需重复立项。如需延续项目,项目执行单位应向基金会提交新的捐赠协议及资金使用计划。


第三章 非限定性项目的立项及审批

第七条 非限定性捐赠项目是指捐赠方未具体指定捐赠款或物资的使用对象及使用方式,可由基金会根据学校发展需要,统筹规划。

第八条 所有非限定性捐赠项目的资金使用由理事会审批决定。受益对象为符合《广东药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要求的单位和个人,但不包括为基金会提供主要捐赠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第九条 基金会负责汇总学校各职能部门、院系以及附属单位提交的资金使用申请报告,提交基金会理事会讨论审议。理事会决议通过后,由受益单位按照《广东省广东药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捐赠工作指南》完成项目立项工作。


第四章 项目的实施

第十条 限定性项目与非限定性项目由基金会批准立项后,由项目执行单位负责实施。执行单位指定项目负责人和项目联系人负责管理和实施项目。

捐赠项目实行项目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对项目资金筹集、项目开展、执行成效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如遇特殊情况需更换项目负责人,须报基金会备案。

第十一条 项目执行单位须制定捐赠项目管理办法或使用实施细则,以规范管理,确保捐赠财物的使用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和双方的约定。如捐赠设立基金,则应制定基金章程。

第十二条 非留本捐赠资金到位后,项目执行单位应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并报基金会审核;对于留本基金,项目执行单位应根据捐赠者意愿每年使用基金增值部分。捐赠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协议约定及基金会相关财务规定。

第十三条 项目执行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订立相关业务合同,相关程序参照《广东药科大学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项目的监督与验收

第十四条 项目执行单位应定期对捐赠资金使用情况等项目开展情况进行自查,并以年度报告的形式向捐赠方汇报,并报送基金会存档。年度报告包括项目年度实施计划、项目年度执行情况、评估验收表等文字材料、图片、视频资料。

第十五条  基金会负责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及监督,通过年度审计等形式确保捐赠款物的使用效益。

遇下列情况,基金会有权要求项目负责人及执行单位限期整改。

(一)项目进展缓慢,或未按照实施方案开展项目;

(二)未按协议约定使用捐赠资金,或资金使用违反有关财务规定;

(三)其他未履行协议的情况。

如在限期内拒不整改或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基金会有权采取停止支付、撤销捐助、追还已拨付的捐助经费等措施。

第十六条 专项基金项目因协议到期或捐赠方终止捐赠等原因结束的,应提交项目评估验收表等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等结项材料,由基金会审核后予以终止。

第十七条 专项基金或项目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的处理,由项目执行单位提出意见,并报基金会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但必须用于与原基金或项目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基金会理事会审批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省广东药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