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广泛汇集社会资源,促进和规范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充分发挥社会捐赠在学校建设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及《广东省广东药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捐赠是补充学校办学经费的重要来源。学校鼓励校内各单位和个人积极向社会各界募集办学资金、筹措办学资源,欢迎海内外热心于教育事业的企业、个人或团体为广东药科大学教育发展事业贡献力量。
第三条 广东省广东药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是在广东省民政厅正式注册成立的非营利性捐助法人,基金会开展活动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性的原则,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广东省广东药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下设基金会秘书处负责日常行政事务,挂靠学校校友工作办公室及财务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捐赠,是指面向基金会的以货币、实物、债券、股票、知识产权等各种形式的赠与。
第五条 接受社会捐赠的原则: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
(二)尊重捐赠方意愿并有利于学校的发展;
(三)尊重社会公序良俗之要求;
(四)适应学校发展规划,符合校园文化特色;
(五)严格遵守公益性、无偿性原则,严禁接收赞助款、培训办班和科研合作收入等非公益资金。
第六条 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代表学校与捐赠方签订捐赠协议。
校内其他单位(部门)、个人未经授权,不得以学校或附属单位的名义签订捐赠协议。
第二章 捐赠类别
第七条 捐赠方式可分为指定用途捐赠或非指定用途捐赠;冠名捐赠或非冠名捐赠等。具体捐赠方式根据捐赠方的意愿,由基金会与捐赠方协商确定。
第八条 根据捐赠财物的用途,捐赠项目分为以下类型:
(一)校园建设项目。包括校内建筑物及其内部设施、校园景观建设、维修及命名资金项目。
(二)科学研究相关项目。包括科研基金、学科建设、学术出版、标志性科研设施等。
(三)人才项目。包括创新人才席位、特聘教授席位、讲座教授席位、杰出学者、优秀教师等。
(四)学生培养。包括奖(助)学金、创新创业基金类、学生活动基金等。
(五)学术活动。包括举办学术会议、论坛、讲座、沙龙等学术活动。
(六)经学校批准的由各学院或部门设立的专门用途捐赠项目。
(七)按照捐赠方意愿进行的有利于学校事业发展的其他项目。
第三章 捐赠程序
第九条 校内各资金募集单位与捐赠方洽谈捐赠项目,并对捐赠方的身份及资质进行初步审查。在接受捐赠前,各资金募集单位应对捐赠人背景和捐赠项目真实性、规范性和有效性进行前期审核。基金会对资金募集单位提供的捐赠背景材料进行复核。
在达成一致共识后,资金募集单位根据协议范本起草捐赠协议,经基金会审核后,双方签订协议。具体程序如下:
(一)捐赠双方在友好、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捐赠协议;
(二)捐赠者须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方式按时交付捐赠款物。捐赠者须保证所捐赠款物来源正当合法,不存在权利瑕疵,对其拥有完全处分权;
(三)凡向基金会捐赠,无论金额大小,均开具捐赠票据;
(四)基金会坚持专款(物)专用的原则,建立独立账目,并按照章程向捐赠者及社会公布捐赠款物使用情况。
第十条 签订捐赠协议一般使用基金会提供的捐赠协议范本,并只能以基金会的名义签署。如捐赠方有特殊要求,可由资金募集单位向基金会提出申请,审核同意后再按照第九条的程序办理。
第四章 捐赠管理
第十一条 捐赠协议签订后,由项目执行单位完成立项工作。
(一)支持学校各项事业建设和发展的全校性捐赠项目,如人才培养、师资建设、教学科研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由学生工作部(处)、人事处(教师工作部、教师发展中心)、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科技处(产业与社会服务办公室)、后勤管理处等业务主管部门作为项目执行单位,各相关院(部)与其共同负责具体实施。
(二)院系专项捐赠项目,相应的学院(部)为项目执行单位。
(三)项目执行单位须明确项目负责人。
第十二条 捐赠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全程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对项目进展、执行成效和资金使用情况承担责任。如遇特殊情况需更换项目负责人,必须报基金会备案。
第十三条 所有捐赠项目的款项都必须进入广东省广东药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账户。捐赠项目资金按项目独立设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截留及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基金会接受的货币性资产捐赠,以实际收到的金额确认捐赠额。接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以公允价值确认捐赠款。捐赠方应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基金会不得向其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第十五条 捐赠资金使用按照《广东省广东药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捐赠协议处理慈善项目终止后剩余的捐赠财产;捐赠协议未约定的,本基金会保证将剩余财产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捐赠鸣谢
第十七条 基金会向捐赠单位或个人颁发捐赠证书,大额捐资可根据捐赠方意愿举办捐赠仪式。
第十八条 所有捐资单位及捐资人的捐赠信息,均备案存档,并定期发布在基金会网站及基金会官方微信公众号上。
第十九条 基金会视情况以命名、铭记、颁发奖项等各种方式向捐赠单位或个人表示鸣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基金会与捐赠方协商。
第二十一条 为加强内部管理和信息沟通,有关捐赠意向信息应及时向基金会登记备案。以广东药科大学名义接受捐赠工作须由基金会归口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允许,不得擅自以学校名义在社会上募集或接受捐赠,不得擅自分配或使用捐赠物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广东药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经广东药科大学教育基金会第二届第二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