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药学院--校友会

规则制度

广东省广东药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2021-10-21   来源:

第一章 总 则

为规范管理广东药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信息公开工作,实现基金会的透明管理,保障捐赠人、受益人和基金会各方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基金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实行)》、《广东省基金会法人治理结构与治理规则》、《广东药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办法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基金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向社会公布基金会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

第二条 基金会信息公布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原则。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章程,以事实为依据,真实反映捐助情况。

(二)主动公开,方便获取原则。主动披露应该公开的信息,保障捐赠人和社会公众能够快捷、方便的查阅或复制公布的信息。

(三)及时准确原则。及时准确公布最新的信息。

(四)尊重意愿,接受监督原则。尊重和保护捐赠人、受益人的隐私,同时保障捐赠人和社会公众知情权、监督权。

注:本条依据《广东省中山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拟定。


第二章 公开范围

第三条 基金会对下列信息主动公开:

(一)基本信息,包括基金会组织架构、理事会成员情况、基金会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基金会联系方式等;

(二)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

(三)基金会年度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收入与支出情况;(四)基金会接受捐赠信息;

(五)主要公益活动项目信息;

(六)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登记和业务管理机关要求, 以及依据基金会工作实际所需公开的其它信息。

第四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 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 属于商业秘密的;

(三) 属于个人隐私的;

(四) 知识产权;

(五) 阶段性信息,尚未确定捐赠的交流和谈判信息等;

(六) 捐赠者指明不愿意公开或者匿名的;

(七) 内部工作信息,内部通讯、个人建议等。

第五条 基金会每年根据规定按时向广东省民政厅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并按规定在广东省民政厅指定的平台或媒体上公布年度工作报告的全文和摘要。

第六条 基金会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不得对外公布。


第三章 信息发布途径

第七条 建立完善的基金会官方网站,并在网站上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

第八条 在广东药科大学各宣传平台、民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以及其他主流媒体(电视、广播、报刊)上公布基金会相关信息。

第九条 综合其他传媒途径进行信息公开,包括:

(一)专题出版物,主要包括华南师范大学校友会基金会会刊、基金会年度画册等;

(二)移动传媒、网络媒体,主要包括微信、微博等;

(三)其他方式,主要包括电子邮件、手机、固定电话、展板等。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条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收集、整理所需公开的信息。

第十一条 非本办法提及的信息而需要公开的,需提请理事会批准后方能公开。

第十二条 基金会将信息公开活动的情况如实反映在年度工作报告中,接受广东省民政厅、捐赠者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与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基金会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广东省广东药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审议表决通过之日起实施。


说明:本管理办法依据《华南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信息公开管理办法》拟定。